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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

一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,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、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。

二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(急)诊留观床位费。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(急)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、电等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,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。

三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,主要包括:

(一)就(转)诊交通费、急救车费。

(二)空调费、电视费、电话费、取暖费、婴儿保温箱费、食品保温箱费、电炉费、微波炉费、电冰箱费及损坏公款物赔偿费。

(三)陪护费(含陪护床位费)、护工费、洗理费、门诊煎药费(包括药引子费)、取化验单的各种卡费。

(四)膳食费(含营养费、药膳)。

(五)书刊报纸费、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。